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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文设施保护及执法探讨
更新时间:2007-6-15 14:52:28    作者:

温州市水文设施保护及执法探讨

市水文站 陈隆吉 郑加财 张榜鑫

 

水文是防汛防旱工作的耳目,水文设施的良好运作是及时准确地为防汛防旱、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水文信息的基础保障,为了加强对水文设施的保护工作,在市水利局领导的重视下,2002年组建了一支由市水文站职工兼职的水文监察大队,负责并从事全市范围内的水文设施的保护。但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水文设施保护和水政执法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本文就我市水文设施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展开探讨。

一、水文设施保护及执法现况

近几年,由于社会对水文设施保护的观念不强,我市各地水文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埭头测流断面保护范围内的违规采砂活动屡禁不止等现况,反映了我市水文设施保护工作的严峻性。

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出水文设施保护区,并在河段或观测场保护区交界处设立告知性的保护标志。虽然前期实施中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保护区内的土地用途将受到多重限制,不仅地方的建设规划会受到制约,土地的使用者也难以接受,但经过各方的努力,至2004年底我市的水文站(包括雨量站、潮位站,下同)基本都已办理了水文设施保护区界定手续,水文设施保护的范围已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公示牌的保护效果,尚待实践的检验,更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予以保障。

在执法工作中,水文监察大队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200310月)对水文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开展水政执法保护工作。大队成立二年多以来,进行的执法工作以配合水政支队共同执法为主,主要参加有瓯江两岸违规建筑拆除、瑞安河道岸边简易棚拆除等,也有协同当地水政监察大队开展水文设施保护执法行动,如平阳埭头站的测流钢索受当地企业排污水腐蚀破坏,与平阳县水政监察大队进行了联合执法,成功地处理了该事。通过多次执法,结合目前我市水文设施保护的现况,笔者认为水文监察执法力度需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需进一步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存在问题

造成我市水文设施保护工作现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外界的客观原因,也有自身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认识问题

水文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为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采集科学数据。但在有些人或单位看来,似乎与己无关或无关紧要,特别是水政部门里的个别人也存在类似的偏差观念。因此,重经济发展、轻水文设施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在水文测验河段内采砂等现象,存在无力可禁的情况,而且,还存在水文测验河段外无序采砂带来破坏河道水文情势等不良影响,这个问题更需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设立在城镇或郊区的水文站、雨量站,其水文设施河段的岸边、滩地及观测场地附近的空地被人们看作是可利用的宝地,种植高秆作物、修筑房屋、开办工厂等影响测验的现象比较普遍,分布设立在河流沿岸的各种测量标志、设施屡遭毁损。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水文测站主管机关的同意,严禁在保护区内植树造林、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房屋等建筑物。上述情况的发生,不仅阻碍正常的水文测量,也改变了高水位的水文情势,也改变了低水的水流特性,增加了测验难度,破坏了水文记录的连续性,归根结底是给防汛防旱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究其原因,是人们对水文工作和水文设施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体制问题

1995年开始,我市的水文管理体制是由市水文站以浙南水文勘测大队的名义管辖苍南、平阳、泰顺及文成四个县水文站,其他县水文站由当地水行政部门管辖。从而,对于县级水文机构来说,一个地区级市辖内存在两种管理体制。因此,我们的水文监察大队的监察范围理论上就不能包括其他下放到县(市、区)水文站,这里存在属地还是属行业管辖的问题,同时水文监察大队和各地的水政监察大队之间存在着互相协作的关系,因主客观因素,还未建立起职责分明、具体可行的协作机制。地区之间,由于属地行政管理问题,对水文设施也难以做到很好的保护,如永嘉县在2004年筹集了18万元资金改建了破旧的花岩头潮水位站(该站地处青田境内),而青田县海事局却以阻碍船只交通为由,要罚款1万多元,而且还不允许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造成花岩头潮水位站刚改建好几个月,水位台进水管就被船只撞坏,致使低潮位无法观测。

(三)执法成本高,经费保障尚存在困难

水文监察是新水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的产物,是新事物,为保护水文设施而展开监察执法,在水文经费中已列支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但水文设施保护工作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分布全市各地,而且有些破坏水文设施的活动采用“游击战”的形式,大大的增加了执法成本,列支的执法专项经费根本无法满足要求,影响了执法的力度,这是水文测验设施的保护工作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一方面,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水文的保护工作会成为口号。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为了落实水文监察大队的水行政执法职能,有很多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笔者根据几年来了的执法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思路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文监察队伍的每一个成员,首先应该学好各项水利法规,熟练地掌握水利法规;宣传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工矿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宣传的内容重点是水文设施在国民经济建设和防汛防旱工作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法规对水文设施明确的保护规定,水文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引起各阶层对水文设施保护的高度重视。宣传的时间和形式,重点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或重大水事活动中广泛宣传水法规,特别是《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在水文测验河段和水文设施附近设立引人注目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吸引人们的注视,树立水文设施保护意识。

(二)尽快设置和界定水文设施保护区,使水文设施保护区固定化、法定化、永久化

对于水文设施保护区的划定,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还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如水文设施保护区的土地用途和区内的活动受限制,以及历史遗留的水文站占有的土地一般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等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也涉及到多个部门。省政府《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水文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有了明确的依据,增大了我们的信心,界定手续办齐后,水文设施的保护工作就将水到渠成。因此,依法保护水文设施,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依法办理完备的水文设施保护区划定手续。这项工作在省水文局的统一部署下,已在全省开展,20045月,瑞安市的保护区手续进入办理程序,其保护区的标志也已定好,至2004年底,各县(市、区)的保护区手续也基本办理完毕,并基本做好保护区标志公示牌的立牌工作。

(三)尽快建立温州特色的市级管理和县级属地管理的水文监察管理体制及相关配套机制

因为温州的水文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水文监察大队的职能应该是保护苍南、平阳、泰顺及文成四个县的水文设施,那么如何在保护其他县市的水文设施中发挥作用?其他县市的保护工作由我大队指导,还是直接由当地的水政监察队伍管理?还有,上述的四个县的水政监察队伍如何在保护水文设施中发挥作用,彼此之间应该如何配合等等。在水政力量上,水文监察大队队员都是兼职的,而当地的水政队伍是专职的,不管在人数上还是执法效果上都占有优势。因此,不管那个县市的水文设施保护,都离不开当地的水政队伍的管理、支持和配合。所以,应该明确各水政监察大队的水文设施的保护职责,建立温州特色的水文监察管理体制和各大队间的协调机制。

(四)提供设备和经费保障

高素质的队伍和精良的装备是一支良好的水文水政监察队伍的两个基本条件。要全面贯彻实施新《水法》、《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水文机构水行政委托性执法走向规范化,需要财政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如解决好交通工具,配备办案专用器具等;在经费保障方面,如执法所需的差旅费,执法所需的常用消费品以及办公消耗品购置费用,执法人员所需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执法津贴等。

(五)加强水文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目前,水文监察大队的人员是兼职的,共11人,其中市本级7人、浙南队4人,并没有把其它县市的水文人员列为监察队员。现在所有的队员都已经通过了水行政执法培训,基本上能胜任水行政执法行动,但由于诸多原因尚未独立进行委托执法行动,一般是在水政监察支队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当地的水政队伍一起执法的,如20044月份平阳埭头站的缆道索受工业化学污水腐蚀而采取的保护性的索赔行动。笔者认为应该在编制上落实1-2名专职人员,同时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在水文设施的保护实践中锻炼成一支具有一定战斗力的委托性的执法队伍,做到拉之即出,出则能战。在执法行动中,每名队员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按照水政监察支队的授权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尽管我市水文执法工作刚刚起步,存在着问题还很多,笔者相信只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便会使水文监察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我市的水文设施,使水文事业在新形势下蒸蒸日上,更好地为防汛防旱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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