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含沿塘水闸,下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浙水管〔2006〕33号)、《钱塘江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Ⅰ~Ⅳ级海塘工程管理的考核。Ⅴ级海塘工程管理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海塘工程管理考核以县(市、区)或市直管为单位,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钱塘江海塘、宁波海塘按本办法要求自行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省级管理考核:
(一)因管理问题发生海塘与沿塘水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当地财政未按省下达计划足额配套海塘维修养护经费的,或未申请省级补助资金,但当地财政未按维护定额足额到位海塘维修养护经费的;
(四)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五)不提出考核申请的。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确权划界和涉塘(闸)水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包括日常管理、塘身、沿塘水闸、其他交叉建筑物、护塘地与护塘河、防汛道路与排水沟、护塘设施与塘前滩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等。
(四)经费管理。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管理现代化。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海塘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每年2~3月,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逐条海塘与逐座沿塘水闸进行自查(市直管海塘由其管理单位进行自查),按海塘为单位填写评分表(详见表二),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依据等资料(应附资料详见表二),每年三月底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复评申请。
(二)复评。每年4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在申请考核的县(市、区)随机抽取20~30%的海塘与水闸(以条为单位,下同)进行复查,若该县(市、区)的海塘数量少于10条,则复查海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条。市考核组对复查对象逐条填写评分表,在此基础上,对该县(市、区)的自查情况提出复评意见,经汇总后,在每年四月底前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抽查审查申请。
(三)抽查。每年5月开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对申请审查的县(市、区)随机抽取二~三条海塘进行抽查(须含沿塘水闸),对抽查对象进行评分并填写评分表。
(四)综合审查。省考核组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直接管辖的海塘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并结合自评报告和复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统一评分表式见附件一、二。
考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Li-第i条被考核海塘的长度(km);
ni-第i条被考核海塘的得分数;
N自/复/抽-分别为自查、复查、抽查的考评得分。
第九条 当N自-N复≥10或N复-N 抽≥10时,由自查单位或复查单位对自评或复评结果重新进行评估。
省考核组抽查中有2条及以上海塘的n<60时,则判定N 抽<60。抽查中有1条海塘的n<60时,必须再随机抽取一条进行抽查,若增抽海塘的n<60,则判定N 抽<60;若增抽海塘的n≥60,则按上式计算N 抽。
第十条 综合评分依据下式计算:
N= N自×30%+ N复×30%+ N抽×40%
若N 抽<60或有第五条情况之一而不参加省级考核的,N被判定为<60。
第十一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经省水利厅组织浙东海塘工程管理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才按相关标准给予安排省级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和加固补助资金。
地方配套维修养护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考核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六月底前公布。
省对考核优秀的海塘考核单位将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海塘考核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上一年度省级海塘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并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海塘考核单位,在停止补助省级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的同时,省级其他水利经费将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