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浙委发[2001]55号),设置温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包括退耕还林)的职能,交由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高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2、制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对市市政公用局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 3、实行水行政执法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分离;实行水利工程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相分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及水利行业政策;负责水利行业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二)组织制订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御潮、水文、供水、水电、节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滩涂围垦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实施水行政审批制度,负责管理取水许可,依法征收水利规费;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水事纠纷,承担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实施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察;编制、审查市级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查县级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水电、围垦工程的建设。 (六)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包括河道、江河故道、水库、湖泊、滩涂、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管理河道采砂,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组织和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和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和指导水利绿化工作。 (七)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和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以及小流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指导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经济调节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的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作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置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单位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催办督查;负责文秘工作、综合档案、政务信息、建议提案、来信来访、新闻宣传、保密保卫、财务审计、会议会务、后勤服务、接待事务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主持《温州水利》网站运行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考核考勤、劳动工资、人才规划、教育培训、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人事档案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的干部、劳动工资等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市水土保持监督处) 负责、指导全市水政执法和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制订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县(市、区)际间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滩涂围垦等纠纷;参与调查处理市际间水事纠纷;监督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承办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水法规宣传工作;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管理水政监察队伍;组织制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取水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利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指导实施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镇供水和水文工作。 (四)规划计划处 研究制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水利改革等重点课题调研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组织制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水利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流域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编制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监督全市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水利经济工作;制订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承办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管理有关学会、协会;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围垦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围垦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和上报项目的报批;管理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及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质量监督等工作;指导、组织水利行业水利、水电、围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审核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指导江河、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指导农田水利、乡镇供水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利绿化;组织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组织实施市本级重要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编制为22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2〕82号 4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