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实现省政府提出“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农民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责任
2007年至2010年,解决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90.62万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适度。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对水源选择、工程类型、规模确定、工程布局,要充分考虑技术适用、经济合理、方便建设和管理等因素,合理适度安排项目。
(二)因地制宜。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要通过管网延伸来解决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问题的长效解决。
(三)饮水安全。规范、完善净水工艺和消毒设施,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三、建设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把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落实到具体项目,认真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
(三)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备案制,加强管理;小微型工程要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机制。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供水标准。
(五)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资金管理要按工程类别,设立财政专户,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步伐。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各级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推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重点补助列入省目标责任书内容的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鹿城区、瓯海区、三类县、“139”乡(镇)、海岛等按工程投资的15%—25%,其余为10%—15%;少数民族地区在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适度倾斜;已列入中央预算内补助项目,一般不再予以补助。
(二)研究制订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三)创新工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民饮用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收益继续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紧张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五、组织领导
农民饮用水工程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工作的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发改、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快推进。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市里对各县(市、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目标任务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目标任务表
单位:万人
|
县(市、区)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小计 |
|
鹿城区 |
2.50 |
1.70 |
2.01 |
0.00 |
6.21 |
|
瓯海区 |
0.50 |
3.50 |
3.50 |
0.00 |
7.50 |
|
乐清市 |
2.00 |
2.25 |
2.25 |
0.00 |
6.50 |
|
瑞安市 |
4.20 |
7.50 |
4.50 |
1.00 |
17.20 |
|
永嘉县 |
1.00 |
2.05 |
2.56 |
1.00 |
6.61 |
|
洞头县 |
0.30 |
0.55 |
1.55 |
0.00 |
2.40 |
|
文成县 |
2.50 |
1.95 |
2.15 |
0.50 |
7.10 |
|
平阳县 |
3.20 |
3.85 |
3.35 |
1.00 |
11.40 |
|
泰顺县 |
2.00 |
2.45 |
2.75 |
0.50 |
7.70 |
|
苍南县 |
4.50 |
6.25 |
6.25 |
1.00 |
18.00 |
|
合计 |
22.70 |
32.05 |
30.87 |
5.00 |
90.62 |
主题词:水利 农村 工程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主题词:水利 农村 工程 通知
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