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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6-26 8:26:48    作者:

 

温政办〔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实现省政府提出“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农民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责任

  2007年至2010年,解决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90.62万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适度。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对水源选择、工程类型、规模确定、工程布局,要充分考虑技术适用、经济合理、方便建设和管理等因素,合理适度安排项目。

  (二)因地制宜。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要通过管网延伸来解决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问题的长效解决。

  (三)饮水安全。规范、完善净水工艺和消毒设施,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三、建设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把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落实到具体项目,认真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

  (三)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备案制,加强管理;小微型工程要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机制。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供水标准。

  (五)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资金管理要按工程类别,设立财政专户,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步伐。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各级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推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重点补助列入省目标责任书内容的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鹿城区、瓯海区、三类县、“139”乡(镇)、海岛等按工程投资的15%—25%,其余为10%—15%;少数民族地区在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适度倾斜;已列入中央预算内补助项目,一般不再予以补助。

  (二)研究制订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三)创新工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民饮用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收益继续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紧张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五、组织领导

  农民饮用水工程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工作的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发改、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快推进。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市里对各县(市、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目标任务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目标任务表

 

                                                             单位:万人

县(市、区)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小计

鹿城区

2.50

1.70

2.01

0.00

6.21

瓯海区

0.50

3.50

3.50

0.00

7.50

乐清市

2.00

2.25

2.25

0.00

6.50

瑞安市

4.20

7.50

4.50

1.00

17.20

永嘉县

1.00

2.05

2.56

1.00

6.61

洞头县

0.30

0.55

1.55

0.00

2.40

文成县

2.50

1.95

2.15

0.50

7.10

平阳县

3.20

3.85

3.35

1.00

11.40

泰顺县

2.00

2.45

2.75

0.50

7.70

苍南县

4.50

6.25

6.25

1.00

18.00

合计

22.70

32.05

30.87

5.00

90.62

  主题词:水利  农村  工程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主题词:水利 农村 工程 通知
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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