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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水权制度的法律法规。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或制定《水权制度实施办法》,使之与《物权法》相配套,使水权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在水权制度法律法规中,要明确水权的定义,水权的取得条件、程序和使用期限,水权的法律主体,水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水权内容的调整和变更,水权转让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水权转让的政府调控,法律责任等,提高水权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3、重视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长期以来,水资源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水资源整体效益的发挥。各地要把水资源视为一种“有形物”,在进一步查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认真制定水资源规划,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为水权制度实施提供规划依据。
4、科学合理地界定初始水权。初始水权的界定是实施水权制度和实现水的用益物权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根据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科学确定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各行各业和各类用水的水量、水质,合理分配、统一调控。另一方面要在坚持水权优先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对水权申请进行严格的论证和审核,按照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公示并界定申请人的初始水权,以赋予申请人水资源用益物权。
5、完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水权制度涉及的水资源价格主要是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体现了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已初步实现,但在征收标准、征收对象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完善水资源费制定、调整的有效机制,为水权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6、严格水权制度的管理保护。要加强水权管理机构对水权制度进行统一的管理,其内容应包括水资源规划编制、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推广节约用水、初始水权界定、水资源费收取、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权转让市场的建立和监管等,使水权制度合法有序地运行,以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时,要加大对水权制度实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取水、超量取水、污染水体、妨害水资源用益物权正常行使等水权侵害行为,维护水权主体的合法权利,建立良好的水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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