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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猛进同志在全省滩涂围垦造地现场会上的讲话要点
更新时间:2006-4-5    作者:

浙江政办通报

 

浙政办通报〔 2006 43


 

章猛进同志在全省滩涂围垦造地现场会上的讲话要点

 

    一、进一步提高对滩涂围垦造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浙江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小省,但又是个滩涂资源大省,有着悠久的围垦造地的历史和传统。历年来,全省总共围垦造地1000多万亩,占我省现有耕地的1/3围垦造地为我省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促进了浙江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是扎实推进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各项建设需要大量土地。但是,我省建设用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据有关部门调查,2004年底全省耕地3114万亩,划定基本农田2711万亩,可供建设占用的耕地只有400多万亩。以每年我省实际需要用地约40万亩计算,最多只够用上10年。为此,必须妥善解决好土地要素的制约问题。一方面,要坚持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路子,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另一方面,要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我们除了向空中和地下发展要土地、向低丘缓坡开发要土地、向节约用地要土地外,还要通过科学围垦向海上要土地,进一步加快滩涂围垦造地步伐,这对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确保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现实选择。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将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重点考核耕地保有量、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由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省政府也要对各市政府进行考核。对于占补平衡问题,国务院已经明确,一定要实现省内占补平衡,不允许跨省占补平衡。近几年来,我省建设用地的需求一直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实现占补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从2004年开始,省里下达年度用地指标后,一些地方迟迟不能报批用地,主要原因就是本地已没有土地后备资源可开发,占补平衡落实不了。可以说,现在一些地方的用地紧张问题,已经不是指标问题,而是占补平衡问题。去年以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在调研,寻找解决办法。除滩涂围垦外,省政府还专门研究加快土地整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等办法,努力增加耕地。滩涂围垦造地,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就是说,土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的沿海地区,应当为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多作贡献。对此,我们必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
    (三)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滩涂围垦造地,能有效增加耕地,扩大滩涂养殖面积,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能有效增加对农村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扎实做好滩涂围垦造地各项工作
    根据“十一五”规划,省政府确定滩涂围垦的目标任务是,确保完成围涂面积40万亩,力争完成50万亩。2006年的目标任务是:施工总规模50万亩以上;计划新开工面积12万亩,计划完成投资21亿元;确保完成围涂面积8万亩,力争达到10万亩。为促进滩涂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省政府专门下发了文件、明确了要求;省有关部门还将制定滩涂围垦的操作流程,会后印发执行。应该说,滩涂围垦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已基本明确,关键是抓落实。
    (一)科学规划,实现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各级滩涂围垦规划,除钱塘江流域的滩涂要严格控制围垦外,其他能围的滩涂要尽量围垦,但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相衔接。滩涂围垦规划项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应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规划;涉及海域的,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指导全省科学、有序开发滩涂资源,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修编)》。各市要尽快做好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与全省的总体规划相衔接,使生态保护和滩涂围垦相统一。
    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统筹兼顾滩涂湿地保护与围垦造地的需求。滩涂围垦项目立项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切忌片面追求土地而盲目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对列入国际重要滩涂湿地和国家重要滩涂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滩涂湿地,一律禁止围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
    (二)妥善解决失涂渔(农)民的补偿问题,确保其合法权益。滩涂与土地不完全一样,但也有共同点,它是沿海渔(农)民赖以生存的一种生产资料。当前,一些地方进行滩涂围垦,对失涂渔(农)民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一方面,围垦业主单位对持有养殖证的失涂渔(农)民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另一方面,要正确宣传和引导,教育渔(农)民积极支持依法批准的滩涂围垦建设。对近期将要围垦的滩涂,有关部门不能再发放养殖证。各地可以将围垦新增的土地,给失涂渔(农)民承包经营;加强失涂渔(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增强其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失涂渔(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三)顾全大局,落实好省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为了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下一阶段我省还将建设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要占用不少土地,其建设用地应由省里统筹解决。为此,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省统筹滩涂围垦补充耕地指标制度,对2004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超额部分可用于当地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顾全大局,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滩涂围垦规划的规定,切实落实用作耕地的面积,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由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协议书,落实造地任务。各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实施开发。除直接围成建设用地的以外,凡立地条件符合垦造耕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必须优先用于垦造耕地。
    (四)加强管理,确保滩涂围垦工程和新增耕地的质量。滩涂围垦的投资和建设工程都比较大,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围垦项目的管理,考虑到后备土地资源将日益减少,今后滩涂资源开发原则上由政府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滩涂围垦条例》和省政府的规定审批项目。要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违规无序开发现象。切实强化围垦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围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以及施工合同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抓严管,不能有半点的放松。特别是围垦以后的堤塘质量问题,要求达到同海塘一样的高标准;对原来海塘变为内塘的,也不能拆掉;有条件的地方还要搞隔堤。
    必须高度重视新造耕地的质量。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垦造耕地,确保达到基本农田的标准。这些年我们建设占用的土地大多是质量较高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质量相对较差。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重视,努力增加投入资金,对有条件建成标准农田的,应建成标准农田。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在组织新造耕地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对没有达到基本农田或标准农田标准的,必须责令返工重建。
    三、切实加强对滩涂围垦造地工作的领导
    滩涂围垦工程是一个综合性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协调和支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才能完成。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围垦所在地政府对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滩涂围垦项目负总责。所谓负总责,就是当地政府要主抓这项工作,各市、县要根据省里总的要求,按照规划和围垦造地项目任务,把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到每个工程、落实到各个单位。建设业主是谁,开发实施是谁,什么时间完成,必须非常明确。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有明确的进度表,到年终对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不能含糊。各市一定要认真研究,好好地把项目排一排,作出具体的部署。
    (二)落实资金。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滩涂围垦的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为鼓励各地加快滩涂围垦,省里提高了补助资金标准,对围垦面积4500亩(岛屿2250亩)以上的重点围垦项目,浙东南沿海地区每亩补助1500元,钱塘江两岸区域每亩补助1000元;对围垦面积4500亩以下的项目,也给予一定的补助。除此以外,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按新增耕地每亩再补助6000元。应该说,省里是下了大决心,也尽了很大的努力,希望各地积极用好政策,增加投入,加快滩涂资源开发。
    (三)加强协作。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围垦)、国土资源、财政、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水利部门是滩涂围垦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把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包括各市的区域滩涂围垦规划)修编好,要特别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生态性,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制定分步开发实施的计划,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落实垦造耕地任务,优化资源配置,落实统筹指标。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涉及海域的项目审批时,既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又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总之,各部门必须从事关浙江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来认识和通盘考虑问题,积极支持滩涂围垦工程建设。

    主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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