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接再励 开拓进取
全面推进我省水政监察工作
——章国方副厅长在全省水政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水政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前一阶段水政监察工作,交流各地水政监察工作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水政监察工作任务。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全省水政监察工作的回顾
近十年来,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狠抓水政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为加快我省水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水政队伍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水政监察队伍是开展水政监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十年来,我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以1997年成立省水政监察总队为标志,经历了从起步,发展壮大,到全面纳入规范化的历程。
一是基本形成了完整的队伍网络体系。经过十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成立水政监察队伍98支,其中设区市和钱塘江管理局有水政监察支队12支,县级水政监察大队85支。部分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水利管理机构设立了直属的大队和中队,形成了全省完整的水政监察队伍网络,为有效地开展水政监察工作提供了组织机构保障。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规范机构设置,已有49支队伍列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占总数的51%,较好地保证了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二是建立和完善了水政监察制度。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水政监察章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监察制度。目前,绝大部分队伍都制定了队伍工作职责、水政监察队伍巡查、执法统计、执法责任追究、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奖惩和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重要制度上墙,办事程序成图,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有效地促进了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
三是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多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水政监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我厅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多次开展了全省水政监察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2004年至2006年,结合全省水政监察人员统一换发新水政监察证工作,举办14期培训班,对1844名新任水政监察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
各地也结合实际,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为提高培训效果,台州、绍兴、湖州、衢州等地,请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的领导专家授课。温岭市水利局还组织全市50多名水政监察员,集中到杭州办班,研讨办案过程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省共举办各类水政监察培训达600多次,受教育水政监察人员达37000人次以上。通过省、市、县三级的培训学习,各级水政监察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建立了队伍考核制度。2006年,在对全省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广泛调研和借鉴兄弟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出台了《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在队伍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通过考核,总结了水政监察先进单位的经验,查找和纠正了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队伍建设的整改方向,全面拉动了全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水行政执法行为。
五是执法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自2004年以来,省财政在水资源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数百万元,购买了一批水政执法专用车等执法专用装备,有效改善了全省水政监察执法机构的工作条件。各地水利部门也十分重视水政队伍的基本建设,如温岭市水利局为水政监察大队配备了10辆水政执法专用车辆,以满足巡查和办案的需要。到去年底,全省各级水政队伍共有执法车149辆,有的还配备了摩托车、船艇等执法装备,基本适应了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全省已有16支队伍解决人身保险,27支队伍解决了执法津贴等实际问题。
(二)水法规宣传不断走向深入
水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是水政监察工作基本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营造有利于水利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环境的保障。自2002年以来,新《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一批水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实施,据统计,到目前为止,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共3部、法规13部、规章19部,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4部、法规17部、规章3部。这些法律法规,为推进我省依法治水的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水法规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学习、宣传和贯彻新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工作扎实,成效显著。新水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厅举办了由厅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各市、县(市、区)分管水政领导和水政机构负责人近400人参加的全省新水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培训班。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也都相继推出相应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在全省兴起了学习研讨新水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热潮。2003年4月12日我厅组织全省水利干部进行新水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闭卷考试,在全省11个市设13个考点,实行统一时间,统一试卷,集中阅卷,考试成绩统一网上公布,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核评优挂钩。全省水利系统有8908人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率达到99.6%。这种学习形式在省内乃至全国前所未有,开了法律知识学习形式创新的先河。
二是水法规宣传年年有新意。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围绕宣传主题,抓宣传策划,确保宣传活动年年有新意和亮点;广泛利用各新闻媒体的作用,拓宽宣传受众层面,不断提高宣传效果。如利用《浙江日报》等媒体,举办了水法有奖知识竞赛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知识竞赛以及大、中、小学生“保护水资源——从我做起”有奖征文活动;利用电视平台开展了全省水利系统水法规电视知识竞赛等活动。温州、舟山等市运用手机短信平台,发送宣传短信;台州等市开展水法宣传进全市每个村活动,拓展了宣传面。鄞州区水利局与电影公司合作,推出“中国水周送电影下乡”活动;金华市及婺城区水利局联合“绿色之友”协会及民间团体,举办“知水、赞水、惜水、护水”演讲赛;各地还召开 座谈会、研讨会,发表纪念文章、领导讲话,发放宣传资料、纪念品,张贴各类标语、横幅,制作大型永久性宣传标语和宣传灯箱等形式对水法规进行宣传。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水日和水周期间,全省每年投入宣传经费均在500万元左右,为促进全社会水法制意识的增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水政执法工作形成自身特色
在搞好队伍自身建设的基础上,我省的水政监察队伍在水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困难,逐步走出了一条坚持日常巡查和开展集中性的专项执法活动相结合的路子。
为维护正常水事活动秩序,将水事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按照《浙江省水政监察巡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了巡查责任制和考核办法,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域,制定详细的年度巡查计划,按照管理区域的重要性,每周一到两次对重点江河、水域、水工程等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案件。并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一是结合实际上下联合巡查和跨部门联合巡查,提高了案件查处的效率;二是建立巡查网络,将巡查力量延伸到基层水利站、流域站,扩大了巡查范围和巡查层次;三是把执法教育和服务寓于巡查工作中,使违法行为得到妥善处理;四是定期召开例会,总结、讲评和检查巡查中出现的经验和问题,提高巡查质量和效果。
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我省每年组织专项执法活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重点、难点和焦点案件。 2003年,组织开展了以“整治违法占用水域,改善水环境、确保防洪安全”为主题的专项执法活动,全省共查处违法案件2189起,涉及水域面积3914.6亩,省厅督办了三门洞港违法占用水域案、台州长潭水库违法占用库容案等四个重点难点案件; 2004年联合省财政厅开展以规范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一些地方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应收不收或不足额征收、有些地方擅自出台减免水资源费文件或政策,对长期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依法查处等问题,通过专项执法活动,集中进行了纠正,对14家违规取水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跟踪督办,得到了较好解决。自2006年开始,还将每年的4月份作为河道专项执法月,把河道采砂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内容。
各地还结合实际,分别开展了拆违清障、水土保持、水资源费征收、占用水域等执法活动。如2006年绍兴市水利局开展了市区河道专项执法活动。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下运用宣传、巡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多种执法手段,查处了水事违法案件11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1件,有力打击了一批重点水事违法案件。温州市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全市水利清障执法大行动”,组织清障活动70多次,清除影响较大违章点120多处,清障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有效地打击了各类水事违法活动,维护了水利法制的权威。
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6年,全省各级水利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1967起,结案20998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78件。共罚款2939万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989万元。
(四)水事纠纷得到及时调处
近年来,我省各地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在各级水政执法部门的努力下,不断取得重大突破。我省庆元县和福建寿宁县的大岩坑电站水事纠纷及我省境内东阳和嵊州的引水纠纷历时多年,分别得以解决。萧绍边界官河水事纠纷,2006年在杭州、绍兴两市的努力和配合下,拦水坝的大部分已经被清除。我厅相关部门与相关省市紧密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参与太湖局组织的浙闽边界水事纠纷协调,维护了省际边界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6年调处省内水事纠纷1062起,省际纠纷4起。这些水事纠纷的妥善解决,为维护我省水事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二、水政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省人大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赋予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很多监督检查的职能和责任,同时也对水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为局部经济发展和部门利益而引发的各类水事违法重大案件并未减少,此类案件情况复杂,干扰因素多,查处难度大。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我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水政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在推进水政监察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对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对水政监察工作在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中的重要地位和保障作用认识不够充分。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普遍存在,认为执法工作难度大,得罪人,出不了工作成绩;在配备水政监察人员上思想不重视,把关不严格,没有真正把懂水利专业技术,法律素质强的骨干选用到水政监察岗位上来;有的畏难情绪严重,在困难面前畏缩不前,未能处理好行政干预和履行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是水政监察队伍的现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至今我省还有33支水政监察队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少“自收自支”性质的队伍依靠行政规费和罚没款养队伍,执法经费无保障,与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性质要求不符;有9支队伍仅挂了牌子,至今尚未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部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实行行政审批和水政执法相分离,执法机构改革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水政监察人员学历层次不高,业务水平不精,精神状态不佳,与当前水事管理的执法态势不协调;有些地方至今巡查车辆、执法装备不到位,省厅安排的执法专用车辆被移作他用。一些地方对水政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落实,执法津贴和人身保险至今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