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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群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07-8-18 15:50:50    作者:

舟山群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群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合理用好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国家《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我市解决海岛饮用水困难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必须按照“符合舟山实际,开发与保护并举,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项目安排突出重点”等原则,强化管理,切实做到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人均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达到40/日以上,干旱年份达到20/日以上,持续供水时间100天以上,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舟山群岛农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市水利围垦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县(区)分管副县(区)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并配备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承担饮用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等。

第五条 项目实施负责单位为舟山市水利围垦局,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县(区)水利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乡镇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落实责任人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由市、区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管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乡、镇长或项目法人为直接责任人,并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定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任务落实到有关乡镇或建设单位(屋顶接水要求落实到户),职责明确到有关单位,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首先要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规划编制工作。由市统一编写全市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由省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计划部门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解决饮用水困难、生活饮用水等标准及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初步设计,100万元以下或内容单一(如屋顶接水)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部门联合审批;10050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利围垦局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九条 根据海岛饮用水解困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按村(户)建档建卡,和补助资金到村(户)统计。注重宣传报道,使农村饮用水工程深入人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50万元以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其他项目也应参照这些制度进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必要的技术及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对一家一户的屋顶接水等微型供水工程及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供水工程,以乡镇长为质量责任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市政的相关规定执行,舟山群岛农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计划部门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型,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五条 对一家一户的屋顶接水等微型供水工程及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供水工程,可由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劳务工程队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建设监理资质。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估标价在50万以上的应实行招标投标制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作按《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舟山市水利围垦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质量和进度等进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市、县(区)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施方案中的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计划内容是否落实;检查市、县(区)、乡镇的责任是否明确,有无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检查资金到位、落实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等。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建设项目法人或单位应在每月26日将报表(统计到当月25日)报送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8日报舟山群岛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相关部门,并对进度慢、措施不得力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在市本级及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国债资金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第二十一条 每个项目在当地开设专户(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指定专人管理,在财务上单独建帐立册,独立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规范运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区)、乡镇配套资金按计划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和计划部门不定期对饮用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对舟山群岛农村饮用水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市、县(区)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商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组织工程的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一并提交下列资料:工程建设报告、工程设计报告、工程施工报告、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程建设档案及解困项目实施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等。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要求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明确工程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落实管理主体和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资料。建立解决农村饮用水困难项目资料档案。对所解决的困难乡村建档建卡。

第二十八条 对一家一户的屋顶接水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群众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供水工程,在受益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村级(或村民)用水合作小组;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村)供水组织(或组建有受益群众广泛参与的股份合作制供水管理组织)管理,明确工程“业主”,推行“业主”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除一家一户的屋顶接水等微型供工程实行群众自管自用外,对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和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护、水源保护及用水、节水、水费计收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各县(区)要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〇〇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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