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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07-8-18 15:51:27    作者:

绍兴县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快以饮用水为主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力争用四年时间,完成全县10万山区农民饮用水改善和解困任务,促进城乡统筹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绍兴县山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县山区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绍县山[2004]2号),结合我县山区农民饮用水实际和我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指:为解决山区农民饮用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条件,难以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主要有以村(自然村)为单元建设(改造)的小型饮水设施。

第四条 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采取“财政补助、乡镇匹配、业主自筹”方法筹集建设资金,县镇协同,多方筹资,逐步达到“水源可靠、水质洁净、用水方便、管理科学”的目标。

第五条 县水利水电局是全县山区面上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制订、立顶审批、项目下达、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及资料审查、汇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的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监督,配合县水利水电局参与对工程实施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山区面上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内容包括:水源工程和输引水工程两部分。水源工程主要指山塘水库新建扩建,高位蓄水池建设和翻水泵站等,输引水工程主要指配套管道,堰坝等。分户管线和计量水表由各家各户承担,不列入饮用水工程管理内高至投资额的60%

第十一条 对列入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予以优先立项。对同时列入省级补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予以追加。

第十二条  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将分批对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下达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各镇村应认真组织力量加强施工管理,并确保项目在一年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工程逾期不能建成,取消补助资金。并在两年内不再重新予以立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变更,对确有特殊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联系单,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建成的山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各镇村应加强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并积极探索市场化动作模式,逐步实行用水计量,有偿供水,合理收费。实现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凡不落实用水管护制度的县财政不予补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面上山区、半山区各村饮用水水源和输引水管线工程建设。集镇水厂和小舜江水为供水水源的饮用水工程建设不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自20045月日起试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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