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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7-8-18 15:47:07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加快灌区渠系改造,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支持农民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我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大中型灌区及重点小型自流灌区骨干渠道的节水配套改造。

第二条  “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市县及镇乡两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从财政、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广辟资金渠道,并允许群众在“一事一议”前提下投工投劳,完成的工程量按概算折抵投资;积极制订节水补偿机制等优惠政策,引导和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项目工程建设。

第三条  凡申请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专项资金的节水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申请国家专项计划的节水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自行实施的节水工程项目,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补助范围

第四条  申请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符合《浙江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规划报告》的要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灌区灌溉输水干支渠道的防渗衬砌和配套改造,其中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为设计输水流量大于1m3/s的渠道,设计灌溉面积1~30万亩的中型灌区为设计输水流量大于0.5m3/s的渠道,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丘陵山区小型灌区设计输水流量大于0.3m3/s的渠道;

2.灌区干、支渠系建筑物(渡槽、隧洞、倒虹吸管、涵洞、堰坝、水闸、农桥等)的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3.灌区工程管护设施、量水系统的增设与改造;

4.灌区单站装机容量100kw以上泵站工程改造;

5.集中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喷微灌示范工程。

凡已列入国家大中型灌区改造计划的建设内容不再申报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第四条规定中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系统增设与改造、单站装机容量100~1000kw泵站工程改造等建设内容的建安工程费用。

第六条  设计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灌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由省水利厅审查;1~10万亩的灌区根据水土资源状况确定是否编制规划,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小型灌区可省略规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水资源相对短缺、工程效益显著、当地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政府重视、体制和机制有创新、积极摸索节水补偿机制;与血防灭螺工作相结合的灌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凡申请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编制《浙江省“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标准文本》(格式见附件2),并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批文(编制提纲见附件3)。项目初步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所含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县(市、区)申请的建设项目,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于上年9月底前联合报送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市直管项目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第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的评审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省级资金可能,确定补助方案,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任务包干、定额补助,重点支持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总投资的40%,其它地区不高于核定总投资的30%

第十二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已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灌区,可由地方水利站或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第二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通报批评并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应设专人负责,于每月过后5日内将项目进度月报表报送省水利厅,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组织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节水工程项目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后应进行阶段验收,项目全面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完成,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验收依据为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经专家审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重点核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3.工程决算报告;

4.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5.项目设计、施工等专项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照片及录像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六章  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当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灌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建立用水户协会。骨干渠系工程的维护及管理单位和人员的开支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建成的渠道、建筑物等工程按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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