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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局考勤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3-31 10:35:30    作者: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水利局考勤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温州市水利局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确保各项水利工作目标完成,现制定市水利局考勤制度如下:

一、  考勤办法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2、工作人员每月设考勤奖300元,对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以上者,每天每次扣考勤奖50元;旷工半天扣100元;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者,不发当月考勤奖。

3、事假(抵扣年休假除外)每天扣15元,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病假(抵扣年休假除外)每天扣10元,5天以上不发当月考勤奖。

4、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0%

5、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参加上级会议无法签到时,事后三天之内作出书面说明(一般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签字证明,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签字证明),逾期未作说明的按旷工处理。

6、工作人员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要填写加班条,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交人教处备案,加班天数可与病、事假相抵。

7、严格遵守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严禁中餐饮酒;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违者在职工作人员按《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严处理,临时工一律辞退。

二、请假规定

1、严格请假制度。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病假2天,由处室负责人审批;事假2-3天,病假3-4天由分管局长审批;事假超过4天,病假超过5天的由局长审批。病假2天以上者须附挂钩医院证明,并将请假条于当日交人教处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参加上级通知的会议,须事先填好《因公外出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因公外出由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因公外出由局长审核)后,及时交人教处备案以便统计,否则视为缺勤计算。

3、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内交人教处备案。

4、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先由本人提出年休假意见,处室根据AB岗制度,考虑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统筹安排,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人教处备案。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平时病、事假应先使用年休假期(半天事假不减扣年休假期)。

5、工作人员请假(包括年休假)按程序规定批准后,才可以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在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及时联系,经许可延期的,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擅自离岗的人员,作旷工处理。

6、工作人员事假、病假、旷工等工资福利待遇及处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监督

1、工作人员上班实行打卡签到,每天两次,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禁代签。

2、考勤工作由局人教处负责,监督员由分管考勤工作的局领导及人教处指定专人担任。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勤。局监察室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

3、每月考勤完毕,由人教处负责统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办公室发放当月考勤奖,并同年终考核、考核制度挂钩。

4、严禁代签,如发现代签现象,扣除当事者双方考勤奖。

5、为配合市政府有关年度考核制度要求,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内容,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平时工作纪实(《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

四、本规定由人教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日常考勤签到特殊情况说明表下载

  

   附件3:请假(年休)报告单下载

 

   附件4:因公外出(会议)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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