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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办电〔2007〕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水法》、《防洪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强化水电站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电站安全度汛和运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切实履行农村水电管理职能,强化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际效果。
二、检查方式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电站自查、县级检查、市级对口抽查、省级抽查等方式进行。市级相互抽查具体安排:(1)分组安排。杭州市、湖州市(杭州市牵头)与台州市相互抽查;宁波市与衢州市相互抽查;丽水市与温州市相互抽查;绍兴市与金华市相互抽查。(2)组成人员。抽查组组长应由各市水利局分管局长担任,市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部分水电安全监察员参加,应以精简为原则。(3)抽查对象。各市随机抽查单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水电站1~2处,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水电站2~3处。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1)电站厂房、机电设备、水库大坝、引水建筑物等系统目前运行状况及历史记录。(2)水(台)毁工程修复情况。(3)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4)电站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安全度汛预案、水库调度控制运用计划编制与报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5)水电安全监察员、机电运行工持证上岗情况。(6)按照省厅印发《水电站安全生产自查表》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情况。(7)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8)设备和设施评级情况,特别是安全操作工器具定期试验情况。(9)上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四、检查要求
1、加大整改力度。对自查、检查和对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般检修难以奏效的,建议更新改造或报废重建,彻底消除电站安全隐患;对1990年前投产的老电站,必须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产并首先列入下年度的更新改造计划,同时要着重做好电站本年度的安全度汛工作。
2、严格检查“四无”电站整改情况。2006年底,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四无”电站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本次大检查中,各地应对这些“四无”电站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电站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完成。
3、严格检查机电运行工持证上岗情况。近几年,我省股份制、私人电站发展迅速,这些电站运行人员更换频繁,持证上岗情况不容乐观。各地应在检查中全面掌握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并要求对无证人员进行培训,在取得合格证之前应予以停岗。
五、时间安排
电站自查应在3月底前完成,县级检查时间为4月1日至20日,市级对口抽查时间为4月20日至5月10日,5月30日前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县进行抽查。各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总结中应包含上年度安全生产检查中有问题电站的整改结果)应于5月30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