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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自2005年底以来,各地根据我厅《关于对我省老电站进行情况调查的通知》(浙水电〔2005〕22号)以及《关于要求编制〈“十一五”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通知》(浙水电〔2006〕6号)精神,相继完成了有关工作,为掌握全省老电站运行现状,加快实施老电站更新改造创造了条件。当前,我省部分水电站由于运行时间长、投入不足、维护不善等原因,存在机组老化、压力钢管腐蚀严重、厂房陈旧失修等安全隐患,须及时进行改造;同时,由于受建设时期技术水平、制造工艺等方面的限制,老电站普遍存在容量偏小、效率低下等问题,具有扩机或增容的有利条件。为确保老电站的安全生产,充分利用水力资源,提高电站现代化水平,经研究,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实施老电站更新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老电站更新改造工作的认识。推进农村水电站的更新改造,是水电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安全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农村水电管理职能,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充分认识老电站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老电站更新改造工作。
二、老电站更新改造工作总体目标。据统计,我省1990年前投产的电站有1413座,总装机达65万千瓦,到目前为止仅有390座电站进行了机电设备改造。“十一五”期间,全省规划完成农村老电站更新改造装机25万千瓦。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各地应切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三、老电站更新改造的具体要求:
(一)各地应督促电站业主对1990年以前投产的所有电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包括压力钢管、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等在内的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掌握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1980年以前建成投产的电站,检测工作应在2006 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前投产的其余电站,检测工作应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检测单位的结论意见,遵照《关于加强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浙水电〔2000〕2号)的精神,进行整改,一般技术改造难以奏效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对沿河而建的电站,除需进行上述检测外,还应委托设计单位对厂房的防洪能力按现行标准进行复核,对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侵袭,且达不到设计防洪标准的电站,应采取措施加固或重建。
(三)对电站附属水库,应按《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及我厅水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鉴定或技术认定,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进行除险加固。
四、积极鼓励最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施老电站更新改造工程,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电站实际,在设计中既要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提高电站经济效益,又要贯彻落实“三大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保证下游河流对生态流量的要求。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使电站具有较高的现代化技术水平。
五、加大对老电站更新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为加强我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各地实施老电站更新改造,今后扶持农村水电发展的省级财政资金将主要用于老电站更新改造项目。我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老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各市、县也应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电站业主要结合各自实际,争取多方支持,以共同推动老电站更新改造工作的开展。从2006年开始,我厅将老电站更新改造工作列入各市水利水电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六、严格执行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为保质保量完成老电站更新改造任务,所有老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参照新建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水电〔1999〕14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的审批、建设及验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小水电 更新改造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