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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平阳县宋埠海涂围塘养殖承包户尽快落实补偿的投诉的回复意见
更新时间:2007-6-15 15:09:39    作者:

 

温州市水利局

 

 

关于要求对平阳县宋埠海涂围塘养殖承包户

尽快落实补偿的投诉的回复意见

 

冯忠新等3人:

收到你们《关于要求对平阳县宋埠海涂围塘养殖承包户尽快落实补偿的投诉》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就此投诉问题进行了研究与部署,并于530派员到现场专门听取了你们和县宋埠—西湾海涂围垦指挥部的意见,查阅了有关书面材料,现回复如下:

一、政策处理办法与补偿标准

2005117,平阳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平阳县滩涂围垦政策处理办法》,2006720平阳县政府以平政发〔2006148号正式下发执行。

由于我市沿海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不一,海堤标准不一,养殖投入和效益相差很大,全市乃至全省政策处理补偿均无统一标准,各县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由于平阳县财政和城乡居民收入与瑞安市有较大差距,在制定政策处理补偿标准时,参考了瑞安市、苍南县及周边其他县市的补偿办法,制定了低于瑞安、略高于苍南的标准,即围塘等基础设施和养殖物的补偿标准分别为3000/亩和1500/亩(瑞安3500/亩,2400/亩;苍南县围塘养殖一次性2000/亩),因此我们认为平阳县的政策处理补偿标准是适宜的。

二、关于补偿对象问题

宋埠养殖围塘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政府投入,当时万全区、县水利局等单位组织宋埠镇等有关村集体投工投劳进行建设,并逐步形成规模,后来外塘被台风冲毁,但外塘建设对涂面促淤、围塘防潮均有相当积极的作用。90年代部分村集体将养殖塘承包给个人经营,并且签订了《海涂养殖承包协议书》。

依据承包协议,我们认为村集体是浅海滩涂的使用权人,养殖户是滩涂养殖塘的承包经营者,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村集体提前终止与养殖户的承包合同关系。市政府于20074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适用对象是指持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者,而非浅海滩涂承包经营者,你们投诉情况不适用该办法。

因此,我们认为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各有关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在法律上无不当之处,平阳县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能越过各有关村委会而直接与养殖户签订补偿协议。

三、关于养殖户补偿费支付问题

平阳县确定当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和经济补偿工作。根据平阳县政策处理办法,指挥部已于今年2月份将补偿款拨到宋埠镇政府账户上,部分补偿款已于515汇入村集体账户。由于部分养殖户与村集体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就补偿费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需要村委会与养殖户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因此,我们认为不存在扣压补偿金问题。

平阳县宋埠—西湾围垦工程是市重点围垦工程,关系到平阳县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拓展发展空间的大事,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宋埠镇、各有关村两委和广大群众对围垦工程建设给予了热情支持,对此我们表示感谢,同时希望有关村的广大干部群众一如既往支持围垦工程建设。建议平阳县有关方面加大力度,深入基层,想方设法,进一步做好村集体与养殖户之间的解释协调工作,努力圆满地完成工程围区的政策处理工作。

 

 

 

                     OO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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