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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投诉”活动投诉件办理情况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7-6-19 11:12:34    作者:

温 州 市 水 利 局

 

关于“阳光投诉”活动投诉件办理情况的复函

 

陈庆云:

您在“阳光投诉”期间,向我局反映要求解决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于你反映的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我局非常重视,已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了解。据查,温瑞塘河水系管理处就此事曾走访有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该处以温水系〔20034号文向党组作了专题汇报,我局也在20036月以温水政发〔200397号文对该问题处理作了批复。批复中对粗糠桥72101室(建筑面积34.125平方米)要从防汛仓库中划出,具体房产变更手续由您本人办理。事实上,根据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要将防汛仓库部分划出作为私人住宅,其手续是无法变更的。2003年,温瑞塘河水系管理处的防汛仓库因江滨路工程建设而拆迁,江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将防汛仓库作为该处的办公用房,安置在望江东路迎潮大厦,所以原分配给您的34.125平方米要从办公房中分离作为私人用房也是不可能的。综合上述情况,结合您借用的临时仓库30.52平方米已作为认购面积的实际,按照批复意见,经多方了解,温瑞塘河水系管理处参照原市江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对该地块的政策处理标准,讨论形成了以货币补偿形式的多个方案,召开了全处职工会议,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经全体职工讨论确定了货币补偿3.6513万元(方案附后),并书面告知了您,由于您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而拒绝接受该处理结果至今。2007531,温瑞塘河水系管理处再次约请您,但您仍对该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我们也走访了市房改办,房改部门认为该问题不能裁定只能按照货币补偿操作妥善解决。

鉴此,对您住房遗留问题建议采取货币补偿处置。

特此复函。

 

 

 

 

2007615

 

 

抄送:市作风办。

 

附件:

陈庆云住房遗留问题货币补偿测算方案

 

一、我处补偿陈庆云费用部分:

1、市局批复分配给陈庆云34.12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费:

按市江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拆迁费补偿政策,陈庆云房改住房的61.44平方米补偿费为25.1438万元,按此价格计算,34.12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费为:(25.1438÷61.44)×34.125,即13.9654万元。

2、市局批复第二条,陈庆云借用的临时仓库(建筑面积30.52平方米)产权归我处所有、拆迁补偿费归还我处,考虑长期使用的事实,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3、市局批复第二条,分配给陈庆云34.125平方米与其借用的临时仓库30.52平方米的面积差按新房增购价补偿(4368/平方米,为拆迁政策增购价):34.12530.52=3.605平方米,3.605×(0.4368-25.1438÷61.44=0.0935万元。

小计:13.9654+3+0.0935 =17.0585万元

二、陈庆云缴补我处部分:

1、市局批复第一条,陈庆云使用的黎明水闸借用房,缴补2万元。

2、市江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对临时仓库(30.52平方米)补偿费已由陈庆云领取:

30.52×0.282800/平方米),即8.5456万元。

3、原分配的面积34.125平方米要进行房改才能属私有房产,按市房改政策(1999年以前)进行缴补:

⑴原分配面积:61.44平方米

⑵再补偿面积:34.125平方米

⑶个人控制面积:80平方米

⑷超控制面积:61.44+34.125-80=15.565平方米

⑸房改缴补款:

①超控制面积按原房改时的价格缴补:15.565×0.161999年以前,超控制面积该地段公有住房出售价,1600/平方米),即2.4904万元。

②控制内面积按原房改时的价格缴补:(80-61.44)×0.02001999年以前,控制面积内该地段公有住房出售价,200/平方米),即0.3712万元。

小计:2+8.5456+2.4904+0.3712=13.4072万元

三、测算结果:

货币补偿陈庆云:17.0585 -13.4072=3.6513万元

 

 

温州市温瑞塘河水系管理处

200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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