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水 利 局
温水信复〔2007〕4号
关于瓯江翻水站渠道郭西段征用土地政策处理
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市信访局:
贵处转来的瓯海区郭西村关于要求土地复耕并清偿闲置费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悉,现将瓯江翻水站渠道郭西段征用土地政策处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瓯江翻水站经省委批准,原温州地委组织建设,于1971年破土动工,历时14年,1984年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主要功能为农田灌溉,同时解决温州城乡的工业及人民生活用水;工程兴建采用边设计边施工,同步进行用地政策处理。工程建设大致分两个阶段,1971年曹平岭和三洲岭隧洞两主体工程先行开工, 1978年开始全面铺开,1981年明渠开挖填筑,当年大干快上,近三万民工投入建设。
郭西村原为郭二大队,位于瓯海区郭溪镇,于渠道曹平岭隧洞出口下游段,经该村渠段约800米;该村范围内工程用地分两块三次征用,其中1974年征地11.007亩(水田3.78亩、旱地7.227亩),用于曹平岭隧洞开挖及出口段明渠;1980年征地71.556亩(水田);1981年征地0.48亩(水田)。共计征用土地83.043亩,其中水田75.816亩,旱地7.227亩。
郭西村及渠道沿线其他行政村的工程用地征用政策处理均根据浙温市革(78)088号《关于瓯江翻水站工程建设所需用土地与附着物处理问题的意见》执行的,先由土地征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地籍所在地大队、公社、区公所、房地产管理局、农委签署意见,印发征用文件,同时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大队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根据当时国务院有关土地征用办法规定,给予补偿三年产量土地征用费(扣除成本费20%的产量)。郭西村按前三年全大队平均亩产量1051斤,稻谷百斤11.73元结算。凡因工程建设需用土地而造成各大队、生产队之间土地不平衡的,由有关公社、大队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从内部调整解决,其粮食征购任务由受益区、社调整解决,经上级批准征用后,财税、粮食部门已及时给予调整粮食征购或统销任务。郭西村因坑口塘水库建设,人均农田面积仅0.22亩,再经瓯江翻水站建设征用土地,人均粮产仅300多斤,达不到国家标准420斤粮产,当时粮食部门在征用后已及时调整了统销任务,进行了反销,即粮票补偿。后因国家粮食政策变化,取消粮票,反销粮票补偿也随之取消。至于劳动力安置问题,瓯江翻水站作为农田灌溉功能,是益农工程,不具生产经营性质,当时国家明文规定不作征地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瓯江翻水站工程作为农田灌溉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并不属于复耕范围;况且郭西渠段800米,其600米暗渠约400米在郭溪小流域下,暗渠上为复盖土,绝不容许任何扰动或建筑,明渠两岸为工程堆土,二十多年来当地村民在复盖土和两岸均有种植,实质已属于部分复耕;而且征用土地并非闲置,目前仍堆放建设时开挖出的土石方,日常工程维护也需堆放、今后工程改建拓宽时均需用地。瓯江翻水站作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质,虽然农田灌溉面积由52万亩减至30多万亩,但功能还保持不变,在生态供水的同时仍保证温瑞灌区农灌用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一、郭西乃至渠道沿线各行政村的土地政策处理的情况基本相同,工程所需用地政策处理是按当时政策和程序办理,政策处理已到位。
二、反销粮事宜是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取消的,所有粮票补偿是当时国家粮食、财政部门统一补偿的,水利部门并非是粮票补偿的主体。
三、报告中所称《土地法》第37条规定的所谓“交还复耕”、“交纳闲置费”仅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而瓯江翻水站当年作为农田灌溉工程,是益农建设工程,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如今作为备用水源工程,属纯公益类事业单位,仍担负着温瑞塘河灌区农田灌溉及生态供水任务,不在《土地法》规定的恢复耕种范围。当前渠道沿线征用土地并非“闲置”,目前仍堆放建设时开挖出的土石方,每年工程清淤、维护时作为堆场堆放,并且今后工程改建拓宽时仍需用地。
四、报告中所称瓯江翻水站对征用土地“仅有3年使用权”,无任何书面依据。
五、粮票补偿取消后,农民利益的确受损,工程沿线涉及18个村,情况基本一样。这不仅是水利工程,以前许多类似公建项目也会存在同样问题,如需考虑农民利益,将会涉及平衡问题。
六、针对部分村民不了解情况,不理解政策,误认为当时工程征用土地补偿以“三年平均亩产量”为标准,就是“仅有3年使用权”;有的村民认为新旧土地征用政策处理标准差别太大,硬将现在的土地征用处理政策套用过去等情况,我局已与上访群众进行面对面沟通和解释,请当地政府积极做好上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