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的情况说明,重要项目应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情况较复杂的还应提交咨询单位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咨询意见;
5、与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 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批复。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