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与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可能涉及的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6、重要项目需提交咨询单位对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申请报告的咨询意见;
7、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8、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批复。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