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工程设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3、废除水工程论证报告,重要项目需提交咨询单位对废除水工程论证报告的咨询意见;
4、有关利益人的意见或相关资料;
5、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批复。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