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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更新时间:2007-6-20 20:00:10    作者:

    一、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填写一至六栏目);

    3、建设项目涉及大坝(水工程)的相关图纸;

    4、立项文件或发改委立项联系单;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工程管理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涉及水域占用的,按规定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涉及水工程的,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给予补偿。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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