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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更新时间:2007-6-20 20:03:18    作者: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填写一至六栏目);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图;

    4、立项文件或发改委立项联系单;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重要项目需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河道、工程管理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8、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提供与相关利益人意见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占用水域的,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涉及水域占用的,按规定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涉及水工程的,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给予补偿。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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