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填写一至六栏目);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图;
4、立项文件或发改委立项联系单;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重要项目需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河道、工程管理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8、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提供与相关利益人意见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占用水域的,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涉及水域占用的,按规定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涉及水工程的,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给予补偿。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