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填写一至六栏目);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图;
4、立项文件或发改委立项联系单;
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6、河道、工程管理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8、有关利益人的意见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占用水域的,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