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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更新时间:2007-6-20 23:19:30    作者: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填写一至六栏目);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图;

    4、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交立项文件或发改委立项联系单;

    5、有关涉及河道部分的实施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涝的标准和度汛措施,重要项目需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告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6、有关活动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交利益人意见或相关材料;

    7、临时占用河道的,还应报送活动起止时间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承诺书;

    8、河道、工程管理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占用水域的,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涉及水域占用的,按规定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涉及水工程的,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给予补偿。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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