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填写一至六栏目);
3、建设项目涉及大坝(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图;
4、立项文件或发改委立项联系单;
5、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主管部门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涉及占用水工程的,应按原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给予补偿。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