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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更新时间:2007-6-20 23:24:26    作者: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立项文件;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范围、工程设施情况及建设计划;

    5、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对规划防洪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或者替代补偿措施,对防洪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需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6、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以及洪水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分析;

    7、附图:工程位置图(1/2000—1/5000)、工程总体布置图(1/100—1/500)、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图、工程项目与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关系图、替代补偿措施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情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等。

    8、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现场勘查;
    4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涉及水域占用的,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涉及水域占用的,按每亩30万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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