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申报材料
1、采砂申请表,一式五份;
2、河道采砂平面图和河床纵横面示意图;
3、采砂实施管理方案;
4、影响行洪或水工程安全的,需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市水行政部门相应的审查意见;
5、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采砂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同意后发证,收取采砂管理费。
四、收费标准
按出售价格的5%-10%收取采砂管理费。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