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书及工程设施的位置图;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规划依据;
3、工程设计文件;
4、防洪影响有关情况说明,重要项目需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5、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批复。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