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立项文件;
3、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五份;
4、 重要项目需提交咨询单位对报告书的咨询意见,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单位按以下要求提出申请(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同意后批复,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1-2元/m3标准收取。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