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二、申报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4、有替代工程的应附设计方案,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主管部门审定补偿方案;
5、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6、占用县(市、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市、区)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8、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建设项目立项后,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批复。
四、收费标准
许可办理不收费。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由原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补偿方案,经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