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 立项文件;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重要项目要提供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认可)的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除注明外,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承办程序
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勘查;
4、批复。
四、收费标准
办理许可不收费
五、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地址:惠民路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8926287,传真:88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