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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水 利 局 文 件
温水政发〔2008〕66号
关于洞头县大门镇乌曹坑料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
    你部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洞头县大门镇营盘基村乌曹坑料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悉,我局已组织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原报告书进行了补充修改,提交了报批稿。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乌曹坑料场位于洞头县大门镇营盘基村北侧,料场总面积11.17公顷,为大门岛丘陵林地,是洞头县黄岙二期围涂工程海堤建设和围区回填的配套料场。该料场的开采和运输将扰动该地块的地形地貌,损坏原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因此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该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和水土流失量预测等数据。其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的面积共11.17公顷 (其中永久占地8.75公顷、临时占地2.42公顷),其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为9.75公顷;预计生产期新增水土流失量15117吨。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水平年为2015年。要求下一步继续做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同时完成、同时验收工作。
    四、原则同意该料场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控制不低于三级标准值,其扰动土地整治率为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为85%,土壤流失控制比为0.6,拦渣率为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为50%。
    五、本工程为土石方采挖工程,料场可开采土石料总量551.42万立方米(其中耕植土2.68万立方米、风化层30.65万立方米、石料518.09万立方米);开采的土石方除料场场区利用1.5万立方米(风化层1.0万立方米,石方0.5万立方米)外,其余549.92万立方米(耕植土2.68万立方米,风化层29.65万立方米,石料517.59万立方米)全部用于黄岙二期围涂工程筑堤和围区回填用料。工程不产生弃渣,尚需外购土料1.55万立方米。土、石料运输中应注意做好土、石料的散落问题,以免影响环境。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范围、防治分区和防治责任单位。防治责任范围共12.43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11.17公顷(包括石料场区8.75公顷,施工临时堆放场0.71公顷,临时设施用地0.51公顷,临时便道1.2公顷),直接影响区1.26公顷(分为料场防治区和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单位为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
    七、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料场开挖边坡稳定、料场碎落台和底部平台覆土、开挖边坡截排水设施及场地临时排水、建筑围拦、临时堆放场防护、土地平整以及植物绿化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和总体布局。
    八、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的监测地段、内容及方法,要求防治责任单位及时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为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积累监测数据。
    九、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计费方法。初定工程新增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为232.79万元,要求列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投资估算中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9.5万元,由洞头县农林水利局收取。
    十、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由洞头县农林水利局负责。工程完工后,由我局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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