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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水 利 局 文 件
温水政发〔2008〕110号
关于温州市惠民支路、南入口道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你部委托温州市海滨水政水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惠民支路、南入口道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08年4月18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提交了报批稿,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工程范围总长926米,分三个路段,其中南入口道路长515米,宽16米;惠民支路一长308米(含桥梁30米),宽16米;惠民支路二长103米(含桥梁30米),宽12米。工程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3564平方米,并产生桩基泥浆1012.65立方米。工程建设施工期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时段,如不采取严格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势必造成水土流失和影响周边环境,因此做好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原则同意该方案提出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二级标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大于85%,水土流失控制比为1.5,拦渣率达95%,植被恢复系数大于90%,林草覆盖率达10%。
    三、同意水土流失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本工程建设引起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286.06吨。
    四、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主体工程防治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共39390.03平方米,其中主体工程防治区14404平方米,直接影响区24986.03平方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单位为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继续做好下步水保设计,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
    六、本工程共产生桩基泥浆1012.65立方米,要求运往温州半岛工程弃渣消纳场,并避免引起二次水土流失。业主必须先与运输消纳单位签定协议,以确保弃渣消纳方案实施到位。
    七、原则同意该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桥梁建设须符合河道规划的要求,并尽快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河许可审批手续。
    八、同意水土流失的监测地段、内容、方法及监测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业主应落实与主体工程有关的水保设施投资,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56.54万元应列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2.71万元,由我局收取。
    十、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由鹿城区农林水利局和温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我局负责组织对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二○○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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