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你部委托温州市海滨水政水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城市中心区纬八十六路、八十七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08年4月18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提交了报批稿,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温州市城市中心区,纬八十六路长480米,宽12米;纬八十七路长733米(含桥梁20米),宽18米。工程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8594平方米,并产生桩基泥浆432立方米。工程建设施工期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时段,如不采取严格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势必造成水土流失和影响周边环境,因此做好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原则同意该方案提出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二级标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大于85%,水土流失控制比为1.5,拦渣率达96%,植被恢复系数大于95%,林草覆盖率达10%。 三、同意水土流失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本工程建设引起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206.46吨。 四、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主体工程防治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共44614平方米,其中主体工程防治区18954平方米,直接影响区25660平方米。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单位为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继续做好下步水保设计,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 六、本工程共产生桩基泥浆432立方米,要求运往温州半岛工程弃渣消纳场,并避免引起二次水土流失。业主必须先与运输消纳单位签定协议,以确保弃渣消纳方案实施到位。 七、原则同意该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桥梁建设须符合河道规划要求,并尽快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河许可审批手续。 八、同意水土流失的监测地段、内容、方法及监测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业主应落实与主体工程有关的水保设施投资,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52.65万元应列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3.7万元,由我局收取。 十、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由鹿城区农林水利局和温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我局负责组织对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二○○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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