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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水 利 局 文 件
温水政发〔2008〕216号
关于温州白鹿洲公园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部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温州白鹿洲公园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08年7月初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08年7月底提交了报批稿。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温州市锦绣路与温瑞塘河及飞霞路交汇处,总用地面积193234m2,用地性质为综合性城市园林。工程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93234 m2,并产生弃渣。因此做好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继续做好下步水保设计,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
    三、基本同意该方案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结果。该工程选址考虑周全,总体布置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合理;主体工程设计的水保设施不够完善,需进一步优化。
    四、原则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共26.46hm2,其中项目建设区19.32hm2,直接影响区7.14hm2,防治责任单位为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
    五、原则同意水土流失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本工程建设引起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4368.9吨。
    六、原则同意方案提出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二级标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87%,水土流失控制比达1,拦渣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大于22%。
    七、该工程挖方9.67万m3,填方5.05万m3(利用开挖土方),外购土方6.3万m3(绿化用土)。工程产生的4.62万m3弃渣需运至半岛围垦区进行消纳。业主下步应落实外购土方的来源,应与弃渣消纳单位签定协议,以确保外购土方及弃渣消纳方案实施到位。
    八、原则同意该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应进一步深化临时中转场的防护设计和临时排水沟与主体工程的排水系统连接设计,注意地下室开挖边坡及假山防护,做好雨季及汛期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的监测地段、内容、方法及监测方案的组织实施。
    十、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业主应落实与主体工程有关的水保设施投资,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430.79万元应列入主体工程总投资,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34.45万元由我局收取。
    十一、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我局负责组织对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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